广东省航道局关于同意延长广东新会发电厂水工工程航道行政审批有效期的复函

2017-01-09 14:25   粤航道〔2017〕3号

广东粤电华清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延长广东新会发电厂水工工程航道行政审批期限的函》(新会IGCC函〔2016〕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广东新会发电厂水工工程延期开工建设的实际,根据我省临河建筑物航道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有效期延长1年,即延长至2017年12月26日,逾期须重新申报。

    二、工程建设涉及航道行政审批的其他要求仍按我局粤航道函〔2014〕438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航道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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