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建设东莞港内河港区石龙作业区东莞中外运石龙码头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航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程平面位置
同意你单位在东江北干流石龙头河段右岸原石龙港务局码头处对原码头进行改扩建。以中铁建港航局集团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7月施测的1:500拟建工程航道水深测量图为依据,A、B、C、D 等 4 点连线范围为码头改扩建工程的平面位置(详见附件)。
二、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码头上下游部分跨河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不满足1000吨级船舶的通航要求,码头营运期间,你单位应充分考虑营运船舶吨位与航道维护标准的适应性,加强船舶进出港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二)工程河段河面较窄,回旋水域不宜设置在码头前沿,回旋水域布置应另作评价并通过实船试验确定。
(三)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你单位须在施工期和营运期遮蔽射向主航道的光线,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助航标志并负责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根据《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航标前,你单位应到东莞航道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工程竣工验收前,你单位应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并向东莞航道局报送工程平面位置复测资料、扫床资料、专用航标设置和竣工图纸等竣工资料,经东莞航道局验收,工程建设符合批复要求后,由东莞航道局按规定发布航道通告。
(五)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工程施工期和营运期,你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三、其他事项
(一)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东莞航道局负责。根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施工前20日,施工单位须到东莞航道局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并同时办理航道通告发布手续。工程施工放线、竣工验收等,应通知东莞航道局派员参加。
(二)工程自本批文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文件将自动失效。许可期限内无法开工、需要继续建设的,须在本批文有效期届满30日前书面向我局申请延期。逾期或涉及通航事宜有重大调整的,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行政审批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附件:拟建工程航道水深测量图(1:500)1份
广东省航道局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