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局关于同意延长灵山岛尖配套道路工程1#临时卸料点航道行政审批有效期的复函

2016-12-23 16:31   粤航道〔2016〕583号

广州南沙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灵山岛尖配套道路工程1#临时卸料点使用延期的函》(穗南城投函〔2016〕89号)已由南沙航道局转报我局。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灵山岛尖配套道路工程1#临时卸料点所在蕉门水道的航道通航条件,并结合你单位工程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继续使用灵山岛尖配套道路工程1#临时卸料点,其有效使用期延长2年(至2018年10月27日止)。临时卸料点使用涉及的其他事宜,仍按我局粤航道〔2014〕447号文要求执行。

 

 

广东省航道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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